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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公务用车管理办法(试行)

2017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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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,厉行勤俭节约,确保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、安全、节约、高效,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,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实验室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1.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,是指以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购置、租赁或接受捐赠的,用于实验室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、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。

2. 实验室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,应优先考虑使用地铁、轻轨、公交车等公交系统,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,应提前向学校后保部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,由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调配。申请者应服从调配,不得随意指定用车车型和驾驶员,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,不得公车私用。

3.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用车严格按武大设字[2008]4号《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(暂行)》和学校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。

4. 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,课题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。

5. 科研车辆要指定符合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。要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武汉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及学校的相关规定,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,按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检、购买保险等相关业务,保证车辆状况良好,做到安全使用。

6. 在车辆使用后,做好车辆使用的详细记录,记录内容应包括科研用车使用日期、使用时间、使用单位(部门)、用车事由、取车路码、交车时间、交车路码、加油情况、驾驶员及使用人姓名等信息。

7. 如果有科研项目合作需求,车辆需提供合作方使用,必需签订相关协议,提供方要保证车辆完好无损,符合使用要求,协议要明确费用(燃油费、过路费、停车费)承担方,要明确由于事故导致人员伤残或伤亡、财产损失等一切费用的承担方。

8. 科研用车只准用于从事科研为目的的活动,不得私用,更不得将科研用车借出或转交他人驾驶。

9. 科研车辆从事武汉市区以外的科研活动前,应提前3-5天向主管部门报备科研车辆使用计划,包括:使用时间,预计从事科研活动的地区和行驶路线,驾驶员与相关使用人姓名,车辆及相关司乘人员保险购置情况,科研项目名称。

10. 科研用车管理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、维护、和保养,保证科研用车上路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。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上路的相关规定要求的,严禁使用。严禁违章驾驶,不开故障车,不开疲劳车,严禁酒后驾驶。

11. 因违反学校和实验室相关规定引发交通纠纷、交通事故的,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相关个人承担。

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